| 出國(境)外舉辦或參加經濟貿易展覽會的辦理程序 根據中國貿促會、外經貿部《出國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審批管理辦法》,出國(境)外舉辦或參加經濟貿易展覽會(以下簡稱出展)必須按以下程序辦理。 1、出展包括的范圍 (1)在國外單獨舉辦經貿展覽會、友好省市經貿展覽會和以商品展覽形式舉辦經貿洽談會; (2)組織企業參加國外舉辦的國際貿易展覽會和博覽會。 2、組織出展單位 (1) 中國貿促會; (2) 全國性進出口商會和貿促會行業分會(不得跨行業組展); (3) 中國貿促會各地方分會和各省市及經濟特區外經貿主管部門 (不得跨地區組展); (4) 經原外經貿部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專業展覽公司和其 他有關單位(可按原外經貿部核定的組展范圍出國辦展)。 3、出展的審批和備核程序 (1)中國貿促會負責出展的審批和管理。 (2)赴展覽會集中舉辦國和未建交國家辦展,實行審批管理;赴其他國家辦展,實行備核管理。 (3)赴審批管理國家辦展,組展單位應在每季度頭兩個月且不遲于展覽會開幕前6個月向貿促會報送辦展計劃(計劃抄送商務部),填寫出國辦展申請表。并應在展覽會開幕前3個月向貿促會報送參展人員復核申請表。 (4)赴備核管理國家辦展,組展單位應至少于展覽會開幕前3個月向貿促會報送辦展計劃,并填寫出國辦展申請表。 (5)各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憑貿促會核發的出國辦展批準件或出國辦展備核件,核發展品出境有關證件;各地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憑貿促會核發的出國辦展批準件或出國辦展備核件及展品出境有關證件,對展品實行查驗放行;各級外匯管理部門和外匯指定銀行憑貿促會核發的出國辦展批準件或出國辦展備核件辦理相關外匯使用及核銷手續。 4、出展實行審批管理的國家 (1)展覽會集中舉辦國:德國、意大利、法國、英國、西班牙、瑞士、俄羅斯、以色列、阿聯酋、日本、韓國、泰國、新加坡、埃及、南非、美國、巴西、澳大利亞。 (2)未建交國家。 (二)企業參加展覽會的辦理程序 1、參加國(境)外展覽會 (1) 咨詢 擬參加國(境)外展覽會的企業應提前一年向我會展覽部咨詢出展信息,索取出展資料。 (2) 報名 企業選定參加目標展覽會之后,向本會展覽部索取《企業參展申請表》,填寫并簽字蓋章后,寄(傳真)給我會展覽部。 (3) 確認 收到《企業參展申請表》后,經我會或上報中國貿促會審核確認,即寄發《參展確認函》。 (4) 交費 企業在收到《參展確認函》起10個工作日內,應及時將攤位租金、宣傳費等有關費用匯到我會的帳戶,逾期將不予保留參展資格。 (5) 備展 企業在出展前應在本會展覽部的指導下,進行相關的展覽籌備工作,如展品的征集、運輸、客戶邀請、出國人員手續辦理、談判準備等,并隨時與我會保持密切聯系,確保出展工作順利完成。 (6) 出展 參展人員、展品按照指定日期到位,按時布展。 (7) 總結 參展人員回國后一個月內,向本會展覽部寄送出展的總結材料。 2、參加國內展覽會 (1) 向我會獲取詳盡的展會信息,明確參展意向,索取邀請函。 (2) 填寫《參展申請表》,并寄(傳真)給我會,支付展位費用,明確聯系人,等候展位確認。 (3) 及時了解參展須知,盡早進行展位設計、邀請國內外客戶及相關準備工作。如有特型展位裝修應至少提前二個月將設計方案報我會,以便統一布局。 (4) 如有大型設備展出,應事先落實裝、運、卸、倉儲等各個環節,并提前二個月向我會申請車輛通行證。 (5) 按照指定時間和地點報到、布展,領取布展證、參展證及參展指南,報到時還應與展會組委會簽《治安消防安全責任狀》,認真填寫《參展單位情況調查表》,服從組委會統一部署,精心做好布展工作。 (6) 開展期間,展臺工作人員必須服從展場工作人員管理,注意收集客戶訪問及洽談成交的情況,認真填寫組委會下發的《參展商意見反饋表》、《參展商交易成果統計表》。 (7) 按時撤展。
|